市政府關于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計劃的補充意見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4-02-06 點擊:8934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學人才來錫創業,根據市政府文件《關于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計劃實施意見》(錫政發〔2006〕144號),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申請項目在形式審查、專家技術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審,項目的遴選做到好中選優、優中選精。綜合評審的意見分為推薦(A類)、推薦(B類)、推薦(C類)、不推薦(D類)。對落戶無錫的申請項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綜合評審的意見為推薦(A類)的項目
(一)創業投資企業(公司)注冊后1個月內,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1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二)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的創業投資。
(三)對具有市場需求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的,可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的資金擔保。
(四)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作價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二、 綜合評審的意見為推薦(B類)的項目
(一)創業投資企業(公司)注冊后1個月內,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6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二)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150萬元的創業投資。
(三)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作價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三、 綜合評審的意見為推薦(C類)的項目
(一)創業投資企業(公司)注冊后1個月內,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4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二)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150萬元的創業投資。
(三)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作價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各市(縣)、區要根據本補充意見,盡快制定落實相應的優惠政策。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