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信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3-12-26 點擊:8658
為推動無錫信息產業的發展,增強我市信息產業的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1]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政策規定。
第一章 產業發展導向
第一條 按照“正確定位、優先發展、多元投入、重點突破、形成特色”的基本思路,通過政策傾斜、整合重組、自主創新和內引外聯,奮力推進我市信息產業的發展。“十五”期間信息產業增加值年增長率力爭達到30%,到2005年信息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目前的7%左右提高到15%左右。
第二條 加快發展信息設備制造業。以集成電路為重點,大力發展液晶顯示、通信設備、計算機及應用,設備、網絡安全產品、視聽設備、新型元器件等電子信息產品。
加快培育軟件業。重點發展各類應用軟件、系統軟件和嵌入式軟件。
第三條 重點建設無錫軟件園、華晶微電子工業園、國家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無錫基地。
到2005年,力爭將無錫軟件園建成在國內有影響的軟件園區,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軟件企業;將華晶微電子工業園建成集微電子技術基礎研究和開發、微電子產品開發和生產、微電子產品應用和服務“三位一體”的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微電子專業園;在國家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無錫基地內,培育出50個具有一定規模的設計公司,使集成電路設計業成為無錫新的優勢產業。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四條 加大對信息產業的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及法人資本向信息產業傾斜。每年從市信息化建設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信息產業重大項目。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和市(縣)區政府要從各自掌握的各類科技發展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40%的資金,用于信息產業。
第六條 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要加大對信息產業的投資力度,市風險投資公司要將風險資金優先投向市內信息產品制造業和軟件業。鼓勵國內外其他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我市信息產業。
第七條 支持市內各類電子信息企業發展資本經營,積極上市融資。
第三章 軟件業政策
第八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凡在錫注冊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業稅后利潤投資于經認定的本市軟件企業,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十條 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件企業,可享受軟件自營出口權。對軟件企業到境外開設分支機構,有關部門應在設立和辦理手續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面向國際市場的軟件加工業,軟件出口加工企業通過GB/T19000—IS09000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其認證費用從市信息化建設發展基金中給予部分補貼。
第十二條 重點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操作系統、網絡安全、數據庫管理、網絡平臺等系統軟件;大力發展各行業應用軟件、嵌入式軟件和企業信息化集成軟件。對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經費支持的軟件項目(含集成電路設計項目),從市信息化發展基金中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市內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國內外企業聯合設立研究開發中心,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優勢的軟件產品群。
第十四條 在政府投資的項目中,軟件系統價格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十六條 軟件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行為,并配合司法機關維護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軟件安全產品經國家信息安全認定機構認定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四章 集成電路行業政策
第十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
第十九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或經認定的企業,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二十條 對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列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新建集成電路芯片生產線項目,其貸款貼息、自來水增容費和煤氣增容費的減免等,實行個案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第二十三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有關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四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確需到境外生產芯片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予允許,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五條 優化地方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的專業配置,擴大信息技術類專業招生規模;鼓勵和加快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企業合作辦學或建立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六條 支持高層次信息專業技術人員出國進修,聘請外國專家來錫講學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從事集成電路設計業、軟件業的專門人才,其本人首次在我市購買商品住宅時,可獲得政府的補貼;補貼金額為本人上年度實際向本市稅務機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第二十八條 對在我市投資信息類企業或信息類企業中任職的外籍或境外地區高中級管理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門可放寬居留期限,辦理多次有效的出入境手續。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
第六章 企業認定
第二十九條 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軟件企業的名單由市軟件行業協會初選,報經市信息化辦公室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條 市內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信息化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
第三十一條 凡在我市設立的各類信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